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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的概念棚户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概念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结构简单房屋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长,功能不全,基础设施差的地区。”所以综上所述,棚户区是指广场密度大,使用年限长,住房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地区。包括一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旧房。
二。棚户区1号的识别。它可以作为棚户区变换的例子。《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提到,棚户区住房差,环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种因素予以确认。包括建筑本身,周边设施等因素,都不能简单确认。现在,一些地方将建设年限较短、配套较好的地区改造成棚户区,与前述规定不符。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禁止纳入城市道路扩建、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城市重建的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变换的范围也相应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上述相关项目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棚户区重建的房屋不能随意扩建。
三。棚户区转型所需的法律程序。棚户区的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的改造应当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应启动棚户区转型,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项目批准后,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办理土地审批,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应当足额发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上是棚户区变换的必要程序。如果政府违反棚户区改造的程序,将被依法撤销或确认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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