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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什么是棚户区您知道吗,什么是棚户区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棚户区的概念,棚户区的概念,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结构简单房屋多、建筑密度高、使用年限长、功能不全、基础设施差的地区。”所以,综上所述,棚户区是指广场密度大、使用年限长、住房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交通不便、治安和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区域。包括一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旧房。
二。棚户区的识别。具备条件的可以用于棚户区改造。《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城市棚户区改造一节提到,棚户区住房差,环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因素来确认。包括建筑本身,周边设施等因素,都不能简单确认。现在有些地方把建设年限比较短、配套比较好的地区改造成棚户区,与前述规定不符。
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禁止纳入城市道路扩建、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相应受到限制。即前述相关项目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也就是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不能随意扩建。
三。棚户区改造需要的法律程序。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要启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要批复。
4.项目批准后,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办理土地审批,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5.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应当足额发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些都是棚户区改造的必经程序。政府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法的,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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