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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当事人姚某某已经发表书面声明,称其为达到尽快退房的目的,向媒体发表了关于购房过程的不正确表述。“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强迫买卖的现象,其实是不存在的。”至此,这一事件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过去,“零团费”“低价游”往往伴随强制购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两年,各地都在严控这种现象。没想到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跟团自由行强行购房”的事件,让公众误以为自由行已经从强迫游客购买普通商品“升级”为强行购买。好在官方调查和当事人都证实了这是为了退房退款而编造的谎言。
对此,我们应该谴责这个假新闻的始作俑者。但这一事件也暴露出地方对购房者后悔权保护的缺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这一制度尚未覆盖现场销售的不动产。
实际上,买房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一旦考虑不周,购买不舒适,可能会对部分家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况且,很多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忽悠等行为,容易干扰购房者的理性决策,导致购房者冲动购买。只有赋予购房者一定的后悔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遏制房企虚假宣传。因此,有必要在购房领域引入后悔权。目前国内部分房企和城市允许购房者“后悔”。
比如有大型房企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不排除是一种营销手段,但也体现了一种自信。但这些房企的“无理由退房”并不是想退就能退,而是开发商设置了相关限制,并拥有最终解释权。真正值得推广的是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和该市工商局去年实施的“两天内无理由退房源”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后悔权。
回过头来看,如果政策法规赋予购房人后悔权,那么姚某某可能不会捏造强行购买。当然,即使赋予购房者后悔权,也应该有未精装、未损坏等限制条件。期望东莞的做法可以推广到全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买房,让购房者真正买的放心,住的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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