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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最长可累计6年,不再保障。上海出台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注明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最长只能出租或居住6年。此期限过后,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将不再受理公租房申请资格。但也有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过渡居住公租房,只要提前三个月提交,审核通过即可。
1.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可合并计算)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本地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结婚分房居住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至20平方米。住房面积计算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申请公租房注意事项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家庭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2.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申请续租。产权单位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提交给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当时公租房分配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处居住的,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住房。经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在同一区域、同一类型的住房。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当时公租房分配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应当退出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租。承租人家庭当时仍符合公租房分配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公租房。
5.产权单位收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承租家庭完成续租或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产权单位无力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持有的房屋中向承租家庭分配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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