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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鄂尔多斯2021年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如下调整:
1.取消担保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所购住房,取消自然人担保要求。
2.首付款比例调整:借款人(含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
3.最高贷款额度的调整:
(1)借款人夫妇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房价过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当地发改委、住建部门等部门公布的指导价,结合实际情况核定最高贷款额度。
(3)借款人(含配偶)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在鄂尔多斯市购房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存单显示的存款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4)贷款金额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贷款金额按10000元整计算。
鄂尔多斯公积金贷款条件1。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无5笔及以上不良贷款记录。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以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含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为有效;有规划、国土、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可用于普通自住住房的建设或改造;普通自住住房大修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含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首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申请有效期自签订相关合同(或首付款)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期在两年以上的,视具体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5.买二手普通自住的,有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经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税务局开具契税税票后两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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