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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开发商无论是预售还是现房销售,此时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就没有销售资格,换句话说就是违法销售。但现实中,预售期房和销售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商品房预售应符合法律法规:
1.已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时,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根据商品房预售情况,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炒地”,遏制炒房的负面效应,便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只有当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符合上述条件时,他们才能向购买者即消费者预售商品房。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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