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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各种设施取决于社区的人口规模,人口越多,社区设施应该越齐全。如果小区内没有配套齐全的设施,购房者要查看小区周边是否有上述设施。
根据北京市目前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一个完善的居住区的生活基础设施应包括八大类四十项,具体为:
1.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2.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民区门诊、医院;
3.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4.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商店、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利店、综合粮油店等第三产业设施;
5.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支行、邮局、电话局;
6.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车库、小区停车场、养老院(护理院)、残疾人护理院;
7.行政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巡警、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8.市政公用设施:封闭式保洁站、公共厕所、公交终点站、市政站、公共停车场、加油站。
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是谁?公共设施建设是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和
居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成本。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6条“新建住宅区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
户外配电设施的投资分摊到建筑成本中的,户外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居民所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整体住房的一部分。没有房子,所以没有公共配套设施。和走廊一样,属于不同的主人。根据国家规定,业主和用户
其共用、公共设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或垄断;开发商把物业卖给了广大业主,同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同时
与房屋同时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应出售。所以公共设施和房屋是一样的,小区的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设施的产权人。
最后,公共设施的产权应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精神,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是多数业主或者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选聘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约时
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因此,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派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行使管理权。
因此,小区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小区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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