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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2、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3、(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5、(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6、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7、(4)时效性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
8、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10、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11、(5)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
12、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13、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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