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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2、保证的形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订立保证合同。
3、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6、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7、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8、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9、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11、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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