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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开发方法:
所谓开发,就是对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项目进行测算,然后减去剩余开发项目的价值,最后得到房地产的价值。
2、基准地价法:
基准地价只是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种评估,通常参考已有的同类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最终根据区域和个体因素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
3.市场比较法:
将待评估的房地产与已经出售或评估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然后量化各项因素,最后得出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注意被比较的房产必须是用途相同,情况相同,报价正常的。
4.路线定价方法:
这种评估方法与土地所在区域、地段等因素有很大关系。一般在同一个区域数值会相对稳定。如果知道这个地区土地的平均价值,就可以通过离街道的距离来估算土地的价值。
房屋估价注意事项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才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
因此,如果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属于程序违规,可以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估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估价委托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的评估和鉴定。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正确运用评估方法。
主要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等。因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根据估价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103010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同类不动产有交易的,应当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不动产有经济利益的,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在建的,应当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4.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满意的补救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作出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持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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