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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人家庭应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如果是单身家庭申请,申请人必须至少30岁。
2.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城八区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生活水平、房价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郊县以上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体家庭成员租住的公有住房和个人所有的私有住房。家庭申请2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保险金和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存款、贷款等。以所有家庭成员的名义。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申请人持所需材料,且是员工向本人单位提出申请;城市居民向当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职工向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核把关。准确后要入户调查,组织鉴定,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为期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无异议的,市直单位、区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4.市、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理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由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内职工和城镇居民直接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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