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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人家庭应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含);4口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13万元(含)。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1。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报价上市销售。确需出售的,由产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分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购房人。
(3)购房人验房及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县住房保障管理部分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并出具相关确认。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房屋担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等相关资料,请求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分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已购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所要求的资料并进行入户检查,了解房屋情况,确认产权人缴纳水、电、气、热、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四)区县房屋权属登记凭回购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办理登记手续,回购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房屋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部分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安置或作为实物配租来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4.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住房。产权所有人应支付原购买价与出售价之间差价的70%,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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