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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2、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3、为民法关系中专业用词,物权法106条第三款中有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
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7、 第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8、 第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9、所谓合理的价格是指不低于市价的70%或不高于市价的30%.第四、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
10、即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1、 是否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意义,法律给予善意第三人以特殊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12、但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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