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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人退休金,事业单位退休金新政策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3、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4、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5、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6、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7、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8、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9、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10、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11、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12、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13、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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