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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二审新证据,新证据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3、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4、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5、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6、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7、 可以知道,你在第一次开庭后发现新的决定性的证据是可以在法庭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8、 有什么不懂得 你可以看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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