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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月3日17时,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信息,并于1月3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市府办〔2018〕110号),
2、 现将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交通管理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 1.时限:2019年1月4日起至每天7:00-20:00终止重污染天气级应急响应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4、 2.限行区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Xi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延伸至南横线、杜妍路、三星高速以北(不含)。
5、 西汉高速公路以东、西周高速公路以西的封闭区域;向北延伸至至西安北环路(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玉高速以西的封闭区域。通过本市高速公路但未驶离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允许通行,不采取限行措施。
6、 三。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为准),实行单日、双日限行。即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单日限行。
7、 车牌号为2、4、6、8、0的车辆限行两天。
8、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9、 五、外地机动车辆进入禁区,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10、 六、下列机动车不受限制:
11、 (一)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汽车;
12、 (二)校车、公交车、出租车和快递货运出租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13、 (三)具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经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志的邮政车辆和快递车辆;
14、 (四)殡仪馆的殡仪车辆;
15、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16、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喷涂统一标志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防汛车、抢险车、清障专用车、园林绿化、环卫道路养护专用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
17、 交通事故保险调查车辆;
18、 (七)“大使”和“领”号牌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19、 (八)持有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绿色通道”车辆《机动车绿色通行证》(即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鲜活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畜禽、鲜肉、鲜蛋、鲜牛奶等。).
20、 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具有统一标识;
21、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受行驶路线和方向限制的其他车辆。
22、 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轨道办要优化公交保障,提高公交和地铁的运力和服务水平,科学设置和合理投放公共自行车站点,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23、 八、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车辆的监督监测,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4、 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和优化公交专用道,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畅通和公交优先通行;同时,保障公共自行车等绿色低碳交通出行的便捷。
25、 十、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冬防期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市环公告〔2018〕4号)暂停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
26、 次日起继续执行冬防期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27、 特此通告。
28、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9、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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